根據《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4號)、《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指導意見》(鄂民政發〔2017〕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從2023年4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城鄉特困供養標準和孤兒養育標準。
調整后的標準:
(一)城市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552元/人·月,廣水市559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680元/人·月。
(二)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531元/人·月,廣水市512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617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1104元/人·月,廣水市1118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360元/人·月。
(四)農村特困供養標準:隨縣、大洪山風景名勝區1061元/人·月,廣水市1024元/人·月,曾都區、隨州高新區1233元/人·月。
(五)孤兒養育標準:分散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為1530元/人·月,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為2450元/人·月。
(六)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收入應低于低保保障標準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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