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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