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手段、途徑可以有多種形式,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主要手段。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有利于工會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有利于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也為企業興旺發達提供了可靠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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