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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