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七十八條第四項: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規定,襄陽市交管部門對上路行駛的逾期未檢驗機動車處200元罰款、記1分(公路客運、旅游客運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處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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