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工作調動、招(錄、聘)用、人才引進、投資納稅、創業就業等原因合法穩定就業的申請戶口遷移的,分別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工作調動申請戶口遷移的,應當提交組織、人社部門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調動文件(《調動人員登記表》等)、《批準入戶介紹信》、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接收證明;
(二)因招(錄、聘)用申請戶口遷移的,應當提交組織、人社、教育、衛健等部門出具的招錄文件等證明材料、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接收證明;
(三)因人才引進申請遷移的,應當提交相應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因投資納稅申請遷移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繳稅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五)因就業創業申請遷移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勞動就業合同、繳稅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符合準入條件的隨遷人員,還應當提供共同遷入人員關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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