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隨州市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土地征收工作有序開展,隨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了《隨州市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以下簡稱《補償標準》),現就《補償標準》政策解讀如下:
一、《補償標準》制定背景及依據
征地工作關乎經濟建設和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調整附著物補償標準是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兼顧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必然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征收補償行為,確保征收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情況,經過充分調研、征求意見、專家論證等程序,重新制定并公布《補償標準》。
二、《補償標準》適用范圍
《補償標準》中心城區范圍是指:依據《隨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中心城區土地使用規劃圖》劃定中心城區范圍線,同時包含中心城區西側范圍線拓展至240國道曾都區境內范圍、隨州高新區北部片區曾都區境內范圍。
三、《補償標準》核心內容解讀
《補償標準》由正文及4個附件組成,涵蓋房屋、房屋附屬設施、樹木花卉苗圃、其他附著物四大類征收補償內容,明確了補償標準及相關要求,核心內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補償(附件1)
1、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選擇貨幣化安置補償:建筑面積300㎡以內的部分,補償價格評估思路為:將類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價進行加權平均,確定新建商品房基準價格,并扣減上述商品住宅出讓樓面地價加權平均值,再針對區位、實物等因素進行減價修正(修正幅度為-20%~-30%),作為補償基準價格。房屋建筑面積300㎡以上的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價補償。符合獎勵政策要求的可享受相應獎勵。“扣減上述商品住宅出讓樓面地價加權平均值”是由于集體土地價格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已包含,故只針對地上建筑物價格進行額外補償,樓面地價需做扣減,這樣更符合土地市場實際情況。
2、擁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經合法程序改為經營用途的補償:以該住宅為注冊地址,擁有合法有效的經營證照,按住宅房屋給予征收補償;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納稅及區位等實際情況,在同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增加的補償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標準的30%(同步享受住宅補償的獎勵政策)。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但其經營活動中斷、停止的,或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不予增加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產權登記用途為非住宅,因土地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原則上不超過現狀經營或生產性房屋(含分攤土地)補償價值的5%。上述標準確實不足的,由征收雙方根據其土地征收前的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房屋面積認定:房屋補償安置面積以合法有效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為準。對因無權源材料或者權源材料不全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曾都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依職責組織相關部門認定。其中農村村民住宅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其他建筑物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進行調查認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依據認定結果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5、住宅房屋補償重置成本價:明確了框架、磚混(一等、二等)、磚木(一等、二等)五類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本價及對應結構、建筑水電、裝修設備標準,同時明確了重置成本價內涵、適用范圍及特殊情形處理方式。
(二)房屋附屬物設施征收補償(附件2)
對混凝土地坪、圍墻、門樓等70項附屬設施,逐一明確補償標準,部分項目可按實際情況調整補償。
(三)樹木、花卉苗圃等附著物征收補償(附件3)
按掛果樹、風景樹、用材樹等類別分規格制定補償標準,明確竹林、苗圃補償要求,每畝最高補償不超過23000元,同時明確枯萎死亡樹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突擊栽種樹木不予補償等特殊情形處理方式。
(四)其他附著物征收補償(附件4)
明確青苗、生產設施遷移、墳墓三類附著物補償標準,經濟作物每畝補償3200元、藥材類每畝4000-5000元,生產設施按結構及遷移屬性補償,有主墳每座5000元、水泥硬化墳每座7000元,雙穴加倍。
四、《補償標準》實施相關要求
1、補償協商與評估。《補償標準》附件列入或未列入的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征收雙方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國家相關規定評估確認。
2、特殊項目例外。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建筑物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新舊標準銜接。本《補償標準》施行前已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公告確定的補償方案執行;《補償標準》施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4、解釋與監督。本《補償標準》由隨州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和監督實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隨州市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中心城區范圍示意圖

《隨州市中心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
中心城區范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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