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城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來,為我市城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026年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將正式施行,該法典整合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在內的多部環境法律,在監督管理體制、部門職責分工、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新的規定。為確保《辦法》與上位法有效銜接,同時結合兩年來的執法實踐,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了《隨州市城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作起草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位法有新變化。《生態環境法典》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該法典整合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在內的多部環境法律,在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部門職責分工、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新的規定。原《辦法》中引用的法律依據和部分條款表述需相應更新,以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執法實踐有新需求。《辦法》施行兩年來,在日常監管、投訴處理和行政處罰等執法實踐中,暴露出部分條款存在部門職責不夠明確、執法銜接不夠順暢等問題,需要結合實踐進一步優化完善。
二、起草過程
2026年初,市生態環境局啟動《辦法》修改工作。一是系統梳理了《生態環境法典》有關噪聲污染防治的條款,逐條比對《辦法》與上位法的銜接情況,確定了需要修改的條款清單。二是組織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并與《隨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保持一致。三是參考了省內外部分城市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形成《隨州市城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修改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九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更新法律依據。將相關條款中原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統一更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并相應調整法規條款編號,確保與上位法銜接一致。
(二)優化部門職責表述。根據《隨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相關規定,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所涉各相關部門職責進行了規范,進一步厘清了相關部門在噪聲污染防治中的職責邊界,減少執法交叉與空白。
(三)完善法律責任條款。根據《生態環境法典》的處罰規定,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銜接性修改,細化了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違法行為的查處主體和適用法條,增強了執法操作性。
(四)規范條文表述。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使條款邏輯更加清晰、語言更加嚴謹。
隨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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