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機關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登記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嚴格戶口管理,強化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工作的人民警察。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戶口登記包括辦理、審批出生登記、戶口注銷、戶口遷移、分戶并戶、恢復戶口、漏登補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戶籍證明出具,辦理居民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以及戶籍印鑒保管使用、戶籍證件簽發、戶籍信息維護、人口信息查詢、戶籍檔案管理、辦理戶籍證件收費等與戶籍管理相關的工作事項。
第四條??堅持“誰登記、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實行戶口登記管理和責任倒查追究終身責任制。對違規辦理的戶口登記,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違規辦理戶口登記及負責審核審批的人民警察,依據相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第五條??利用職務之便,故意辦理虛假戶口或者出具虛假戶籍證明造成重大影響,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條??對群眾或者有關單位提供的虛假證明材料,未按規定進行審核把關,辦理或者指使他人辦理虛假戶口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并調離戶籍崗位,未經考核合格一律不得再從事戶口登記工作。
第七條??在辦理戶口受理、調查、審核、審批和查詢業務過程中,未按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辦理,故意設置障礙、刁難群眾、牟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違反規定安排不具有執法資格的協管人員直接辦理戶口登記業務的,對協管人員一律予以清退,對直接責任民警和責任領導依法依規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堅決實行“三個一律”,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一律降為五級派出所,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一律全省通報,所在地市、州公安局一律向省公安廳作書面檢查:
(一)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登記或者戶口登記事項處理久拖不決被新聞媒體曝光,引發涉警輿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登記被省委、省政府或者公安部、省公安廳督辦查實的;
(三)民警因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登記行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