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死亡證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當戶主、親屬、撫養人無法履行申報注銷戶口登記時,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申報注銷登記。(一)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二)在國(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證明死亡的相關材料原件,其中在國外死亡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及我駐外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三)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五)其他能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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