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一、準 入 條 件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區戶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二、申 報 程 序
1、申請人應以家庭為單位,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社區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審核工作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四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
3、受理申請的社區經初審,經公示10日后,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申請表格及提供的資料一并上報到社區所屬的城區辦事處;城區辦事處經審核后,將申請人相關資料上報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材料后,經審核,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單位補正材料的次日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輪候環節;
5、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6、正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社區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三、需 提 供 的 資 料
1、申請人本人及所屬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婚姻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社區核實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2、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或者居住地社區出具收入證明,年齡達50歲及以上的成員需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養老證明材料;
3、住房證明,有住房的提供相關產權證明,無住房的提供申請人本人及所屬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的相關證明以及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登記信息證明,由居住所在地社區核實。
根據《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如提供虛假證明,經查證屬實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1、準 入 條 件
1、年滿18周歲;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經營場所;
3、在本市正常繳存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區無私有住房,未租用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直系親屬在市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擁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2、申 報 程 序
1、申請人填寫《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單位;無單位的,且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外來務工人員向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按照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報程序進行申報;
市屬各單位由單位匯總后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區(開發區)屬各單位向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經審核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
2、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書真實性進行初審,并在本單位公示十日;
3、用人單位填寫《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并向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4、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后,經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用人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單位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并說明理由;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輪候環節。
6、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3、需 提 供 的資 料
1、申請人填寫的《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用人單位出具的《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
2、申請人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婚姻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提供原件核查);
3、申請人學歷證明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4、申請單位或經營場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市市區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6、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7、社保經辦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證明為依據,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只需證明其中一項;
8、出具證明單位應如實填寫相關情況,若情況發生變化,請及時告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
9、根據《隨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如提供虛假證明,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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