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相關規定:第二十一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第二十三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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