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民政廳聯合出臺《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實施意見》(鄂民政發〔2024〕27號),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婚姻登記證是使用頻率較高的證件,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2004年前,婚姻登記普遍在鄉鎮辦理且一代身份證無法準確進行人臉識別比對,導致出現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近年來,隨著婚姻數據電子化及共享的發展,此類問題逐漸浮現。目前,由于民政部門并無撤銷此類婚姻登記的權限,大多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得以撤銷婚姻關系,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和行政成本。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出臺了《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湖北各地在處理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問題基本按照該《指導意見》處理。由于該類案件省內時有發生,省內未出文件,為進一步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效能,規范統一處理該類問題,經省民政廳提議,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座談會商并多次征求修改意見,確保了《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嚴肅性、嚴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分目標任務、工作流程、工作機制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目標任務,明確要求加強法院、檢察院、公安等司法機關和民政部門的工作銜接,完善工作機制,凝聚工作合力,構建“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同聯動、齊抓共管”工作格局,有序、規范、妥善處理婚姻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現實矛盾糾紛。
第二部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明確了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檢察監督、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或向民政部門反映情況等方式解決撤銷(或更正)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的婚姻登記。二是確定了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等司法機關按職能依法辦理,發送撤銷(或更正)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等。由于撤銷(或更正)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的婚姻登記主要由民政部門負責辦理,細化了民政部門對該問題的處理流程,包括受理審核相關材料、告知、發文和送達,對公告、送達事項做了進一步規范。
第三部分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探索建立涉婚姻案件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同時,通過開展同堂培訓、以會代訓、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做好婚姻登記的普法用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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