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適用于申請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外國人旅行證。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準,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受理外國人旅行證。
外國人申請赴對外國人非開放地區旅行,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簽發相應期限的外國人旅行證。
(一)個人申請外國人旅行證,應當提交與前往地區停、居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赴外國人非開放地區旅行的外國人旅游團,旅行社需在旅游團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接待計劃,由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核旅游線路是否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旅游路線不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無需辦理批準手續;旅游線路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旅行社應提交接待計劃、人員名單及有效護照、簽證復印件,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一)申請。外國人申請外國人旅行證,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為申請。
(二)受理。經審查,外國人旅行證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并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申請手續和材料不完備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三)審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審核確認申請人為外國國籍。通知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面談,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可以依法不予簽發。
(四)決定。符合條件、標準的,決定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應當自受理外國人旅行證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收費依據
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6〕89號);
(二)收費標準
外國人旅行證:50元。
批準簽發的外國人旅行證,需由申請人本人持受理回執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附錄:
1、外國人旅行證簽發流程圖
2、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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