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為確保此項改革在我省順利實施,根據《實施辦法》授權及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湖北省水利廳在廣泛開展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湖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財稅規〔2024〕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自2016年7月開始,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10個省市陸續實施了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前期改革試點相比,本次改革遵循實現平穩轉換、強化分類調控、體現地區差異、調動地方積極性的原則,明確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授權省級政府自主確定稅額標準、減免稅辦法、部分應稅情形具體計征方式等,進一步完善了稅收制度,健全了征管機制,理順了價稅關系,擴大了地方稅政管理權限。
二、制定依據
《實施辦法》共三十三條,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授權,省級人民政府需明確以下事項:
(一)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
(二)按照稅費平移的原則,確定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以實際發電量或者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三)在《實施辦法》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
(四)確定水力發電取用水的適用稅額,原則上不得高于《實施辦法》實施前水資源稅(費)征收標準。
(五)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資源稅。
三、總體思路
(一)實現平穩轉換。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強化政策調控。通過設置差別稅率,明確減免辦法,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促進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增強納稅人節水意識,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
(三)實施清費立稅。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進一步理順水資源稅費關系,健全地方稅體系,規范征管工作。
四、主要內容
(一)關于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實施辦法》統一規定,按照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扣除合理漏損以后的取用水量確定應納稅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發改環資〔2023〕1193號),明確到2025年,我國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9%以內。住建部組織編制的《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2016)規定,城鎮供水管網基本漏損率分為兩級,一級為10%,二級為12%。結合我省實際,設置過渡期,將全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由12%逐步調整為9%。其中,2026年12月31日以前按12%執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0%執行,2029年1月1日起按9%執行。既盡可能符合我省公共供水企業的運行實際,又符合國家控制目標和節約用水原則。
需要說明的是,《實施辦法》明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并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二)關于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具體計征方式。根據《湖北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9〕168號),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繼續對開式(貫流式)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0.003元/千瓦時),對閉式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0.05元/立方米)。
(三)關于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要求,按總體思路,科學劃分稅目,明確稅額及相關規定。
1.劃分稅目。按照稅費平移原則,將水資源費費目平移調整為水資源稅稅目,即按照水源類型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2個類別,按照取用水行業分為城鎮公共供水、工業取用水、超限額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特種取用水、水力發電取用水、冷卻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熱泵、其他取用水10個類別。
2.明確稅額。一是按照稅費平移原則,明確城鎮公共供水、工業取用水、其他取用水、水力發電取用水、冷卻取用水等5個稅目繼續按原水資源費標準征稅,不增加居民和企業的用水負擔,確保水資源費改稅平穩轉換。其中,水力發電取用水按0.005元/千瓦時計征水資源稅,符合《實施辦法》“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008元”要求。
二是為規范征管,對目前無征收標準且暫免征收水資源費的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和農村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明確了適用稅額,仍繼續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三是按照中央要求,對特種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熱泵等稅額標準進行調整。其中,落實“對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的要求,明確特種取用水按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元/立方米標準征收,較之前按其他取水(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25元/立方米)征收的收費標準有所提高,進一步加強節水調控。需要說明的是,中央明確特種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同時,落實“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的要求,明確回收利用、直接外排的疏干排水、水源熱泵、其他冷卻取用水稅額。其中,地表水稅額分別為:水源熱泵0.05元/立方米、其他冷卻取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稅額分別為: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0.05元/立方米、直接外排的疏干排水0.1元/立方米、水源熱泵0.1元/立方米、其他冷卻取用水0.2元/立方米。較之前疏干排水、水源熱泵、其他冷卻取用水按其他取水(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25元/立方米)征收水資源費的標準均有所降低,進一步減輕了企業負擔。
3.明確超許可取用水及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等情形的稅額規定。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結合我省實際,一是繼續對納稅人超過許可水量取水的,對超量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稅。其中,超過許可水量在30%(含30%)以下、30%—50%(含50%)、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分別按適用稅額的2、3、5倍征收;并明確按照發電量計征的水力發電、開式(貫流式)火力發電等特殊用水,以及承擔社會職能、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城鎮公共供水不適用該政策。二是落實“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的要求,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按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水資源稅,充分發揮稅收的反向約束作用,進一步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要求。
(四)關于減免辦法。一是為更好落實中央“三農”工作部署要求,減輕我省農業生產經營成本,助推我省鄉村振興發展,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繼續對超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二是考慮到農村集中式飲水工程主要是為了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公共性、公益性較為突出,為更好滿足農村百姓生活用水需要,避免征收水資源稅對農村百姓增加用水負擔,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繼續對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五)其他事項。《通知》還明確水資源費改稅有關政策銜接、配套措施、執行日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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